
法官認為台電請求屬實,判黃男應返還台電63萬多元。(記者吳升儒攝)
黃姓男子27年前曾於台灣電力公司任職,後依公司精簡專案離職時,已先領取125萬餘元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黃男年老後,又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台電要求他分期返還補償金。黃男分期償還一段時間就未還款,台電只好興訟求償。法官認為台電請求屬實,判黃男應返還台電63萬多元。
台電基隆區營業處向法官表示,黃男原先在台電任職,1998年10月31日申請依精簡專案離職,雙方在同年11月簽立切結書,內容為已領取台電補償已投保保險年資損失保險金額125萬5386元,將來再參加保險而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所領取補償金全額一次繳回。倘若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為低,則僅需繳回所領付金同額補償金給台電。
台電公司卻於2018年3月接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信函,指黃男已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每月得領取老年年金1萬6700元;雙方於同年4月簽立切結書,約定黃男需分期歸還補償金,每月歸還1萬0527元,直至2028年2月止,並於清償完隔月再償還補償金尾款2673元。
未料,黃男繳至2023年6月即未再依約清償,多次催繳均未予理會,目前仍積欠63萬4293元,因此訴請黃男需返還該筆款項。
法院審理期間,曾通知黃男到場,但他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意見。
法官依據台電提出的切結書、勞保局函文、黃男勞保補償金分期償還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台電基隆營業處函文等事證,判處黃男需給付台電63萬4293元有理,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