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认为台电请求属实,判黄男应返还台电63万多元。(记者吴升儒摄)
黄姓男子27年前曾于台湾电力公司任职,后依公司精简专案离职时,已先领取125万余元劳保年资损失补偿金。黄男年老后,又向劳保局申请老年给付,台电要求他分期返还补偿金。黄男分期偿还一段时间就未还款,台电只好兴讼求偿。法官认为台电请求属实,判黄男应返还台电63万多元。
台电基隆区营业处向法官表示,黄男原先在台电任职,1998年10月31日申请依精简专案离职,双方在同年11月签立切结书,内容为已领取台电补偿已投保保险年资损失保险金额125万5386元,将来再参加保险而领取养老或老年给付时,应将所领取补偿金全额一次缴回。倘若给付金额较原补偿金为低,则仅需缴回所领付金同额补偿金给台电。
台电公司却于2018年3月接到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信函,指黄男已申请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每月得领取老年年金1万6700元;双方于同年4月签立切结书,约定黄男需分期归还补偿金,每月归还1万0527元,直至2028年2月止,并于清偿完隔月再偿还补偿金尾款2673元。
未料,黄男缴至2023年6月即未再依约清偿,多次催缴均未予理会,目前仍积欠63万4293元,因此诉请黄男需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期间,曾通知黄男到场,但他未在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意见。
法官依据台电提出的切结书、劳保局函文、黄男劳保补偿金分期偿还明细表、LINE对话纪录、台电基隆营业处函文等事证,判处黄男需给付台电63万4293元有理,应予准许。全案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