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67歲農民不服治安拘留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被駁回起訴
近日,貴州一67歲農民何女士(以下簡稱原告),不服威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治安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威寧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處罰決定書。
2021年1月21日,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2020年8月19日起,二三里資訊對此案的立案、開庭多次追蹤報道了《《襲警?67歲老人不服警方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起訴威寧縣公安局》和《追蹤|貴州威寧縣六十七歲農民狀告公安局一審開庭 證據顯示輔警全程獨立辦案》,引髮網友的關注。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5日,威寧縣新發鄉聯合村蔬菜基地負責人柏自滿決定不要原告在基地做工,並安排班組管理人員通知原告不要來基地做工。2020年7月6日10許,原告不聽,要在基地務工,並為此與基地負責人柏自滿發生爭執,辱罵基地工作人員。柏自滿隨即向威寧縣公安局新發派出所報警,接到報警後,新發派出所立即出警。
出警人員到現場後對原告進行勸阻,原告不聽勸阻,繼續辱罵柏自滿,而且還辱罵、推搡出警人員。
經出警人員勸解無果後,將原告傳喚至威寧縣公安局新發派出所,原告依然辱罵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還將新發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爛,手臂抓傷。威寧縣公安局新發派出所於當日受案,並隨即進行調查處理。調查終了,被告於2020年7月6日21時對原告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原告違法的事實和將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履行了告知義務。
警方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視頻,畫圈處為原告實際到達新發派出所的時間。(視頻截圖)
同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0年7月6日10時許,在貴州省威寧縣新發鄉(小地名大水塘處)蔬菜基地,因基地負責人柏自滿不需要工人原告做工,原告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