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67岁农民不服治安拘留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被驳回起诉
近日,贵州一67岁农民何女士(以下简称原告),不服威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威宁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处罚决定书。
2021年1月2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2020年8月19日起,二三里资讯对此案的立案、开庭多次追踪报道了《《袭警?67岁老人不服警方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起诉威宁县公安局》和《追踪|贵州威宁县六十七岁农民状告公安局一审开庭 证据显示辅警全程独立办案》,引发网友的关注。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5日,威宁县新发乡联合村蔬菜基地负责人柏自满决定不要原告在基地做工,并安排班组管理人员通知原告不要来基地做工。2020年7月6日10许,原告不听,要在基地务工,并为此与基地负责人柏自满发生争执,辱骂基地工作人员。柏自满随即向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新发派出所立即出警。
出警人员到现场后对原告进行劝阻,原告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柏自满,而且还辱骂、推搡出警人员。
经出警人员劝解无果后,将原告传唤至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原告依然辱骂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还将新发派出所村警的衣服撕烂,手臂抓伤。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并随即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终了,被告于2020年7月6日21时对原告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违法的事实和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履行了告知义务。
警方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画圈处为原告实际到达新发派出所的时间。(视频截图)
同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0年7月6日10时许,在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小地名大水塘处)蔬菜基地,因基地负责人柏自满不需要工人原告做工,原告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