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0 11 月

男子私藏父親遺留的27發步槍子彈,法院:犯非法持有彈藥罪

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博樂墾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持有彈藥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闞某因私藏父親遺留的27發步槍子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男子私藏父親遺留的27發步槍子彈,法院:犯非法持有彈藥罪

▲涉案槍彈 圖據博樂墾區人民法院

博樂墾區人民法院介紹,2023年春夏之交,闞某在裝修自家住宅地下室時,意外發現父親生前遺留的若干子彈。面對這些「特殊遺物」,闞某未選擇上交公安機關,反而將其存放在房屋東側儲物間,這一藏便是近兩年。2025年1月10日晚,公安機關在偵辦其他案件時,依法對闞某住宅進行搜查,當場查獲27發疑似槍彈。經專業鑒定,該批疑似槍彈均為1956年式7.62毫米步槍彈,屬於法律規定的管制彈藥範疇。

庭審現場,闞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涉案子彈系長輩遺留,闞某無主動購買、尋求彈藥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懇請法院對其從寬處理。

博樂墾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闞某在發現父輩遺留的子彈後,未按法律規定主動上交公安機關,而是私自保存兩年,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依法應予懲處。

考量到涉案子彈確系長輩遺物,且闞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社區矯正機構評估也認為其社會危險性較低,符合從寬處理的法定條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最終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涉案的27發步槍子彈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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