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3 12 月

立院三读 行车吸烟、机车用手机罚锾提高至1200元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规定机车驾驶人行驶时手持使用手机,或汽机车驾驶行车时手持或吸食香烟,致影响他人行车安全者,罚锾各自提高至新台币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4日并案审查朝野立委所提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初审通过,条文按立委提案或修正动议通过,并无条文保留,不须交由党团协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现行条文规定,机车驾驶人行驶于道路时,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动电话、电脑或其他相类功能装置进行拨接、通话、数据通讯或其他有碍驾驶安全的行为者,处1000元罚锾。三读通过条文,将罚锾从1000元提高至1200元。

另外,根据现行规定,汽机车驾驶人行驶于道路,手持香烟、吸食、点燃香烟致有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行为者,处600元罚锾。三读通过条文,将罚锾从600元提高至1200元。

此外,鉴于台湾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伤问题日益严重,考量学校、医院周遭为儿少、高龄者等交通弱势族群高用路需求的路段,三读条文规定,汽车驾驶人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的路段,不减速慢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因应近年毒驾查缉需求上升,实务上出现尿液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过长,导致警方未能于法定期间内举发(逾2个月不得举发),导致未能吊扣驾照,造成管理漏洞及潜在公共安全风险。

为此,车辆驾驶人进行酒驾或毒驾测试检定案件,其起算日或举发期限,三读条文明定,自检验报告结果通知警察机关之日起算。另外,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责任不明,已送鉴定者,其期间自鉴定终结之日起算;未送鉴定而须分析研判者,逾3个月不得举发。 $(document).ready(function () {nstockStoryStock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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