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9 12 月

習提拔重用的24個億元大貪官

王友群評論文章:至12月18日,2025年已有24個副省部級以上億元大貪官受審判,其中,18個被判死緩,5個被判無期,1個被判15年。他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他們都是習近平最後拍板提拔重用的。

一,24個副省部級以上億元大貪官

(1)齊同生,受賄1.11億餘元,死緩。

2025年12月16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主席齊同生,被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採礦許可證辦理、項目備案及核准、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1.11億餘元。

今年73歲的齊同生,是中共二十大至今被查辦的年齡最大的「老虎」。

(2)徐佐,受賄1.47億元,無期。

2025年12月12日,原中信集團副總經理徐佐,被遼寧省瀋陽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1999年至2024年,徐佐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董事長,中信集團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人員在承接項目、業務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受賄1.47億餘元。2012年至2024年,徐佐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利特別巨大。

(3)苟仲文,受賄2.36億元,死緩。

2025年12月8日,原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苟仲文,被江蘇省鹽城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認定:2009年至2024年,苟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6億餘元。2012年至2013年,苟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4)李剛,受賄1.02億元,15年。

2025年12月3日,原中紀委國家監察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李剛,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

法院認定: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委副書記、縣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雲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1.02億餘元。

(5)李全,貪污1.08億元、受賄1.05億元,死緩。

2025年11月19日,原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李全,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15年6月至2024年3月,李全利用擔任新華資產管理公司總裁、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香港)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非法佔有相關業務收益,共計摺合人民幣1.08億餘元。2010年至2023年,李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合作、基金認購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1.05億餘元。

(6)李顯剛,受賄1.17億元、貪污168萬元,無期。

2025年11月17日,原黑龍江省人大副主任李顯剛,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6年至2024年,李顯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秘書長,省人大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1.17億餘元。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顯剛利用擔任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68萬餘元。

(7)楊發森,受賄1.47億元,無期。

2025年10月29日,原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發森,被陝西省漢中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5年3月至2024年7月,楊發森利用擔任新疆阿克蘇市依干其鄉黨委書記,阿克蘇市委常委、副市長,阿克蘇市委副書記,拜城縣委書記,庫車縣委書記,和田地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1.47億餘元。

(8)陳晏,受賄3.57億元,死緩。

2025年9月29日,原貴州省政協副主席陳晏,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12年下半年至2024年2月,陳晏利用擔任貴州省銅仁市副市長,貴安新區開發投資公司董事長,銅仁市市長,貴陽市副市長、市長,貴州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政府資金撥付、工程項目承攬、規劃審批、公司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3.57億餘元。2017年5月至2021年10月,陳晏在擔任銅仁市市長,貴陽市副市長、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違反相關規定主導兩地政府與漢能控股集團合作,造成國有資金重大損失。

(9)唐仁健,受賄2.68億元,死緩。

2025年9月28日,原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被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7年至2024年,唐仁健利用擔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甘肅省省長,農業農村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受賄2.68億餘元。

(10)劉星泰,3.16億餘元,死緩。

2025年8月26日,原海南省人大副主任劉星泰,被廣西桂林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3年至2024年,劉星泰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縣長、縣委書記,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山東省日照市長、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海南省人大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3.16億餘元。

(11)秦如培,受賄2.16億餘元,死緩。

2025年8月6日,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秦如培,被四川省德陽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1998年至2024年,秦如培利用擔任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貴陽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畢節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畢節地委書記、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貴安新區黨工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國資委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受賄2.16億餘元。

(12)吳英傑,受賄3.43億元,死緩。

2025年7月16日,原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吳英傑,被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6年6月至2021年2月,吳英傑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3.43億餘元。

(13)駱玉林,受賄2.2億元,死緩。

2025年7月14日,原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官員駱玉林,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認定:1997年至2023年,駱玉林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青海省經貿委主任,經委主任,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官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2.2億餘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14)竇萬貴,受賄2.29億元,死緩。

2025年7月9日,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竇萬貴,被廣西柳州市中級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3-2022年,竇萬貴利用擔任新疆托里縣委書記,吐魯番地委委員、組織部長,阿克蘇地委委員、組織部長,阿克蘇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阿克蘇地委代理書記、書記,新疆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礦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2.29億餘元。

(15)王勇,受賄2.71億元,死緩。

2025年7月8日,原西藏自治區副主席王勇,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7-2023年,王勇利用擔任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民航貴州安全監管局局長,貴州省機場集團董事長兼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三期擴建工程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攬工程,受賄2.71億餘元。

(16)張祖林,受賄1.22億元,無期。

2025年6月26日,原雲南省副省長張祖林,被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1年至2023年,張祖林利用擔任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麗江市長,昆明市長,玉溪市委書記,雲南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規劃審批和融資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1.22億餘元。

(17)戴道晉,受賄1.07億元,死緩。

2025年6月24日,原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戴道晉,被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0-2024年,戴道晉利用擔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省長,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受賄1.07億餘元。此外,戴道晉退休後利用原職務影響,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受賄366萬餘元。

(18)劉躍進,受賄1.21億元,死緩。

2025年6月23日,原公安部副部級反恐專員劉躍進,被福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1992-2020年,劉躍進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長,公安部禁毒局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部長助理,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融資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1.21億餘元。

(19)彭國甫,受賄1.34億元,死緩。

2025年5月27日,原湖南省人大副主任彭國甫,被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定:2004-2023年,彭國甫利用擔任湘潭大學黨委書記、湖南省懷化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湖南省人大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1.34億餘元。

(20)韓勇,受賄2.61億元,死緩。

2025年5月19日,原陝西省政協主席韓勇,被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1993-2023年,韓勇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吉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吉林省紀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長、副書記,陝西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幹部任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2.61億餘元。

(21)王一新,受賄1.29億元,無期。

2025年5月16日,原黑龍江副省長王一新,被山東省菏澤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8年7月至2020年10月,王一新利用擔任海南省農墾總局局長、黨委書記,海南省農墾總公司總經理,海南省農墾集團董事長,山西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土地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受賄1.29億餘元。

(22)殷美根,受賄2.07億元,死緩。

2025年4月15日,原江西省人大副主任殷美根,被福建省三明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2003-2023年2月,殷美根利用擔任江西省經貿委副主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江西省副省長兼贛江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西省人大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2.07億餘元。

(23)李鵬新,受賄8.22億元,死緩。

2025年4月22日,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李鵬新,被陝西省寶雞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認定:1999-2023年,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8.22億餘元。

(24)劉捍東,受賄2.45億元,死緩。

2025年2月17日,原江蘇省人大副主任劉捍東,被湖北省襄陽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1999-2023年,劉捍東利用擔任江蘇省江浦縣委書記、縣長,南京市委常委、南京市浦口區委書記,江蘇省財政廳廳長兼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江蘇省人大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受賄2.45億餘元。

2001—2017年,劉捍東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2003年,劉捍東夥同他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使他人非法獲利5415.9萬元。

二,習是24個億元大貪官「帶病提拔」的第一責任人

2025年被判刑的24個副省部級以上億元大貪官,個個都是「帶病提拔」的,無一例外。

其中,齊同生受賄長達17年;徐佐受賄25年;苟仲文15年;李剛受賄25年;李全受賄13年;李顯剛受賄18年;楊發森受賄19年;陳晏受賄12年;唐仁健受賄17年;劉星泰21年;秦如培受賄26年;吳英傑受賄15年;駱玉林受賄26年;竇萬貴受賄19年;王勇受賄16年;張祖林受賄12年;戴道晉受賄24年;劉躍進受賄28年;彭國甫受賄19年;韓勇受賄30年;王一新受賄12年;殷美根受賄20年;李鵬新受賄24年;劉捍東受賄24年。

24個億元大貪官中,正省部級五人,分別齊同生、苟仲文、唐仁健、吳英傑、韓勇;其餘19人均為副省部級。

根據中共幹部選撥任用慣例,副省部級及以上官員的選撥任用,必須經過中央組織部考察合格,然後提交中共政治局討論通過。

以上24個億元大貪官,在被選撥任用為副省部級或正省部級官員時,都經過中共政治局討論通過,由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最後拍板決定。

2016年8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其中第一條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督責任。」

第六條規定:「建立健全乾部『帶病提拔』問責機制,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許可權,實行責任追究……對幹部在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違規違紀行為影響使用,但由於領導不力、把關不嚴、考察不準、核查不認真,甚至故意隱瞞、執意提拔,造成幹部『帶病提拔』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幹部考察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根據上述意見,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是上述24名億元大貪官被「帶病提拔」的第一責任人。

三,24個億元大貪官被「帶病提拔」說明了什麼?

第一,在被提拔重用為副省部級或正省部級高官前,他們的嚴重腐敗問題,中共所有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和領導,包括黨委(黨組)、紀委、政法委、組織部、全國人大、國務院、監察委、反貪局、審計署等單位及其領導的監督全都等於零。

第二,在被提拔重用為副省部級或正省部級高官前,中共所有的黨媒,包括中央電視台、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對他們的監督全部等於零。

第三,在被提拔重用為副省部級或正省部級高官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共青團、全國婦聯、全國總工會等群眾團體及其領導,以及億萬中國民眾對他們的監督全部等於零。

第四,他們被提拔重用為副省部級或正省部級高官前,中央組織部官員按照中共中央制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所進行的考察,全部都是走過場。因為中組部提交給中共政治局討論的考察報告,不僅無一例外沒有提到他們全部都是「帶病提拔」,而且個個都是德才兼備、廉潔自律的好乾部。

第五,在習2013年1月發起反腐打虎之後,無論習講了多少狠話,開了多少大會小會,發布了多少法律法規,搞了多少黨風廉政教育活動,查辦了多少大案要案,判了多少高官無期徒刑、死緩甚至死刑,他們全都照貪不誤。

第六,因為中共的選人用人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存在上述致命的問題,且這些問題由於政治體制改革在1989年六四天安門屠殺之後已被鄧小平親手扼殺而不可能改變,其結果是:中共在越反越腐的同時,又不斷地有新的嚴重腐敗分子獲得提拔重用。這是一個無解的惡性循環。

第七,最根本的一條,作為24個億元大貪官被「帶病提拔」的第一責任人,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不僅不承擔任何責任,甚至連一句自我批評的話都沒有,出了問題,都是別人的錯。中共最高層的第一責任人習近平對「吏治腐敗」不承擔任何領導和法律責任,習以下的層層第一責任人都有樣學樣,盡一切可能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結語

絕對的權力必然導向絕對的腐敗,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

中共現在搞的「黨政軍學民,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謀求的就是黨要擁有絕對的權力。作為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習謀求「定於一尊」。上行下效。習以下的各級各類一把手,也都謀求「個人說了算」。

其結果必然是:查辦了一批億元大貪官,馬上又有一批億元大貪官被複制出來;如此惡性循環,到最後只能是整個黨自取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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