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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刺死城管」案主犯獲刑7年6個月:精神狀況糟糕

2026年1月6日,甘肅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一審宣判。瓜農王愛武、王愛文因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4年9個月。至此,一審宣判距離案發已過去7年多的時間,距離一審開庭已過去2年。

王愛文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上訴材料顯示,請求法院改判上訴人王愛文無罪和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王愛武通過視頻連線參與庭審,宣判當日因病情糟糕等情況未對判決結果表態。

王愛武的父親王軍宏,是他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1月9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王愛武已通過父親提出上訴。上訴材料顯示,上訴理由是:王愛武的行為是因城管隊員非法侵害行為引起的,系防衛過當,因此造成的民事損害,城管人員應當負主要責任,王愛武只承擔次要責任。

王軍宏表示,上訴材料以郵寄的方式提交到法院,請求法院改判認定上訴人王愛武的行為系防衛過當,減輕量刑。王愛武患有精神疾病,語言表達不暢,目前被羈押在看守所,羈押時間至2026年1月18日到期。

「瓜農刺死城管」案主犯獲刑7年6個月:精神狀況糟糕

事發現場(資料圖)

極目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7月17日,來自甘肅靖遠縣的王軍宏、王愛武、王愛文父子三人,在蘭州路邊售賣西瓜時,蘭州城關區城管執法局雁灘中隊副隊長李某文等人慾收繳父子三人賣瓜用的秤,雙方發生爭執。次日,李某文在得知王家父子三人正在城關區某村附近賣瓜後,帶領十餘名城管隊員趕到,雙方再次發生衝突。

衝突期間,王愛武持鐵鎚追打城管隊員,捅刺對方十餘刀,造成1名城管隊員死亡、2人重傷二級。王家兄弟被公安機關當場控制。之後,二人被警方刑拘。

2019年8月,蘭州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家兄弟提起公訴。因案情複雜等多種原因,直至2021年9月,該案才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

2023年3月,因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症,處於發病期、無受審能力,蘭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對王愛武中止審理。同年4月,該案一審開庭審理,因王愛武處於發病期,經鑒定不能出庭受審,蘭州中院開庭審理了王愛文的刑事部分。同年11月,蘭州中院開庭審理了王愛武的刑事部分及全案的附帶民事訴訟,王愛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缺乏受審能力,缺席庭審。

據多家媒體報道,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城管李某文等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執法,王家兄弟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王愛武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辯方提出案發當天城管進村的目的不是執行公務,而是打擊報復瓜農,且城管先動手,王愛武和王愛文均屬正當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害方系蓄意報復。衝突過程中,王愛武持刀連續捅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愛文又持木板掄砸其背部,二人行為均不構成正當防衛,對相關意見不予支持。對於辯方提出「案發前一日是城管先動手」的說法,一審法院表示,王家兄弟不配合執法,王愛武打人的事實,有現場視頻、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證明,但無證據證明城管隊員對其進行毆打。對於辯方提出王愛武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愛武、王愛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1人死亡、2人重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愛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後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判決書指出,王愛武、王愛文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被害方具有明顯過錯,自行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兩名被告人分別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剩餘部分的80%、20%。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軍宏作為王愛武的監護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三名受害人家屬曾共向法院訴請瓜農父子三人230多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一審判決顯示,法院支持了三名被害人的26.5萬餘元,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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