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3 1 月

助陣友人調解糾紛 檳榔攤主掏「亡父遺槍」走火判5年

檳榔攤的黃姓攤主,藏父遺手槍5年,前年友人在他攤上談判破裂,他掏槍助陣,結果走火傷陳男,開一槍流彈劃傷郭男,隔日投案,台南地院判5年。(民眾提供)

檳榔攤的黃姓攤主,藏父遺手槍5年,前年友人在他攤上談判破裂,他掏槍助陣,結果走火傷陳男,開一槍流彈劃傷郭男,隔日投案,台南地院判5年。(民眾提供)

黃姓男子為調解友人因蚵棚延伸的糾紛,前年11月拿父親遺留制式手槍到檳榔攤助陣,以槍托敲陳姓男子頭部時走火傷右臂,又朝地面開1槍致郭姓男子小腿遭流彈劃傷,隔天凌晨投案,台南地方法院判5年、罰5萬元。

黃男自稱,他在2019年間整理亡父遺物時發現一把制式手槍1支、彈匣1個與子彈2顆,將槍彈藏放在住處後方墳場,也未向主管機關報繳。

2024年,黃男的朋友、蔡姓男子因蚵架保麗龍板回收問題與郭男通話爭執,邀郭男到黃男經營的檳榔攤談判,郭男又帶了陳男、郭姓友人到場,談判破裂後爆發肢體衝突,黃男勸阻無效,前往藏槍處取槍返回,以槍托敲陳男頭部時走火,子彈擊中陳男右前臂。

黃男隨後又以槍托敲郭姓友人的頭部,並朝地面射擊1槍,郭姓友人的頭部受傷、左小腿遭流彈劃傷,相關傷勢均未提告,黃男翌日2時許持槍到市警六分局灣里派出所投案。

合議庭指出,黃男警詢、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案,槍枝鑒定結果,確認是制式手槍且具殺傷力。辯方請求依槍砲條例或刑法59條減刑,法院認為投案前證人已指認嫌犯,不符自首,來源稱亡父遺物,也難符合供出來源的要件,而且持槍攻擊別人,還開槍導致別人受傷,很難認定有同情的地方,所以量處5年併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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