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有律师指控,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警察被控贪污案,在侦讯时称「我是检察官,笔录我爱怎么写就怎么写」。士检今天发布新闻稿,强调检察官于讯问过程中,并未说过相关内容。
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叶姓、应姓员警被控未依规定举发违规停车无牌车,使车主免罚,士检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2名员警。士林地方法院判决2人无罪,台湾高等法院去年11月间驳回上诉。检方未再上诉而确定。
媒体报导,员警的律师指控,检察官侦查期间开庭时,律师表达仍有意见欲陈述,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检察官竟当庭表示「我是检察官,笔录我爱怎么写就怎么写」等语。
士检发布新闻稿表示,承办检察官于侦办期间,于民国112年11月6日开庭讯问被告,律师当时亦有到庭为被告辩护,讯问期间,书记官确有记载被告及律师的意见,检察官依律师请求勘验(案发当时)影片后,检察官请律师再行具状表示意见,但律师希望先记在笔录中,双方意见不一致。
律师最后要求在笔录上记载「可以具状表示意见」等语,书记官亦载明「谕知庭后具状表示意见」等文字。检察官于讯问过程中,并未表示「我是检察官,笔录我爱怎么写就怎么写」等语。
士检表示,检察官于侦查时,为查明事实真相,并保障被告的权益,对于被告及律师所为的答辩及说明,均会予以审酌,但律师的意见,应以当庭说明并记明笔录的方式为之,或以庭后具状的方式为之,甚或两种方式同时并行,检察官考量案件复杂程度、争点多寡及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等因素,本即会有不同的处置,尚非仅能当庭记明笔录,而不得以具状方式处理。
士检强调,本件承办检察官当庭依律师的请求勘验影片后,谕知庭后具状表示意见,是审慎衡酌案情及被告的权益等所有情状,所做的决定,是检察官职权的合理行使,当予以尊重。(编辑:张铭坤)1150110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