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 1 月

妻陪兒子考試搬家不回 夫打官司要求履行同居勝訴

妻子搬出照料考試的兒子,喜歡夫妻各自安好,丈夫要其搬回多次未果而打官司,南投地院裁定妻子履行同居義務。(記者陳鳳麗攝)

妻子搬出照料考試的兒子,喜歡夫妻各自安好,丈夫要其搬回多次未果而打官司,南投地院裁定妻子履行同居義務。(記者陳鳳麗攝)

一對結婚34年的夫妻,5年前因兒子要考試,搬到隔壁鄉鎮的另間房子,妻搬過去照料三餐,後來也把戶籍遷去,先生多次催妻搬回家,妻子認為「各自安好」最好,丈夫打官司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妻子說出多樁夫冷暴力事件,惟法官認為未達履行同居正當事由之程度,裁定妻子應與夫同居。

一對在1991年結婚的夫妻,兒子在2020年因為要專心準備公務員考試,搬到隔壁的草屯鎮居住,先生即讓妻子也搬過去整理房子,並幫兒子準備3餐和照料生活。

妻子搬出去後,陸陸續續將一些生活用品搬過去,2023年以房屋稅、社會福利等理由,應該也把戶籍遷到草屯比較好,在丈夫也同意下遷戶籍。

丈夫在妻子遷戶籍前就要其搬回家,偶爾再去草屯住,但妻子感覺各住一處各自安好,拒絕搬回去住。先生去年打官司,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

妻子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多樁丈夫對她的冷暴力事件,包括她在洗澡,先生把浴室內的燈關掉、將她鎖在大門外、經常罵她寵壞孩子,先生要她去陪伴,她就會過去,不用綁在同一間房子。妻子還讓兒子出具書面證明,但不被其父接受。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妻子主張不能同居的理由是先生會鎖門等,是生活瑣事、認知觀念不同、子女教養歧異衍生的摩擦,屬一般夫妻間常見的爭執齟齬,縱雙方因而相處不睦,也未達不能履行同居正當事由之程度。先生請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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