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鑒:再次致信公安部長趙克志 信陽市公安系統內行賄買官者依舊囂張
尊敬的公安部部長趙克志:
您好!
數日前,小邢向您提供了一份行賄買官名單,貪官未得到懲處。今天小邢打開微信卻發現這些犯罪份子以涉嫌「傳播謠言」為由,要求微信官方限制了我的朋友圈、群聊等功能。於公於私,這更讓小邢堅定了信念;經過小邢的努力,又查實了一名行賄買官者,現向您提供線索。
根據李長根案《(2015)漯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書》(以下名單根據該判決書順序列出):
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五條:2008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呂某的請託,四次收受呂某共計23萬元人民幣,將呂某從商城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步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呂某在工作上和職務晉陞上提供幫助。
經查證呂某是呂紅星,現任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隊長。
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十三條: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3的請託,在辦公室多次收受劉某3總計16萬元人民幣,將劉某3從固始縣公安局副局長逐漸提拔為信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政委、光山縣公安局政委、局長,並承諾繼續對劉某3在工作上和職務晉陞上提供幫助。
經查證劉某3是劉洋,現任息縣公安局局長。
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十六條: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長根利用擔任信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市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商城縣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請託,在辦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計14萬元人民幣,將周某2提拔為商城縣公安局局長。
經查證周某2是周從貴,現任羅山縣公安局長。
據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十條: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