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網爆麵包店,媽媽隔天被炒魷魚!這樣解僱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文/姚妤嬙律師
一、案例:
小智到媽媽阿玉上班的麵包店購買商品,回家後發現麵包品質不佳,有食安上的疑慮,遂向阿玉反應,阿玉便將小智所述告知老闆。翌日,小智覺得麵包店處理不當,上網爆料,稍晚阿玉旋即接到麵包店通知不用再去上班。小智知悉母親遭辭退,再度發文爆料,店家則發聲明表示是因阿玉未能有效與家人溝通協調,導致公司名譽受損,才與阿玉協商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試問麵包店通知阿玉不用再去上班,是否合法?
二、說明:
(一)麵包店終止與阿玉間勞動契約關係可能是用以下幾種方式為之:1.合意終止,2.合意資遣,3.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資遣阿玉,4.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解僱阿玉。
(二)關於合意終止、合意資遣的適法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民事判決謂:「立法者為調和僱主契約終止自由與勞動權保障之衝突,以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僱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否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屬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准此,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雖得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惟僱主不得基於經濟強勢地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範勞基法上開規定以外之解僱事由,以規避前開強制禁止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亦表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倘僱主未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致勞工立於不對等地位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決定之情形時,除有其他無效之事由外,仍應承認其效力。」。
(三)又依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又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前者,系當事人就終止契約達成合意之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