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网爆面包店,妈妈隔天被炒鱿鱼!这样解雇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文/姚妤嫱律师
一、案例:
小智到妈妈阿玉上班的面包店购买商品,回家后发现面包品质不佳,有食安上的疑虑,遂向阿玉反应,阿玉便将小智所述告知老板。翌日,小智觉得面包店处理不当,上网爆料,稍晚阿玉旋即接到面包店通知不用再去上班。小智知悉母亲遭辞退,再度发文爆料,店家则发声明表示是因阿玉未能有效与家人沟通协调,导致公司名誉受损,才与阿玉协商终止劳动契约关系。试问面包店通知阿玉不用再去上班,是否合法?
二、说明:
(一)面包店终止与阿玉间劳动契约关系可能是用以下几种方式为之:1.合意终止,2.合意资遣,3.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5款「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资遣阿玉,4.依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项第4款「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解雇阿玉。
(二)关于合意终止、合意资遣的适法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谓:「立法者为调和雇主契约终止自由与劳动权保障之冲突,以法律保留原则,限制雇主除非有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所定之法定终止事由,否则不得终止劳动契约,此属法律强制禁止规定。准此,劳雇双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虽得合意终止劳动契约,惟雇主不得基于经济强势地位,于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规范劳基法上开规定以外之解雇事由,以规避前开强制禁止规定。」,台湾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劳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亦表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民法第153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法无明文禁止劳雇双方以资遣之方式合意终止劳动契约,倘雇主未滥用其经济上之优势地位,致劳工立于不对等地位而处于非完全自由决定之情形时,除有其他无效之事由外,仍应承认其效力。」。
(三)又依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劳上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之意旨:「又契约之终止,有由当事人合意而终止者,亦有依当事人一方行使终止权而为终止之意思表示者。前者,系当事人就终止契约达成合意之契约行为...